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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仙环罚〔2021〕47号 仙桃鑫纳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MA48EXE164
地址:仙桃市沙嘴办事处致富路西侧C1幢107号房
法定代表人:安昆
仙桃鑫纳包装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纸箱加工项目于2020年7月份建成投产,双色水印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油墨废水(COD:1616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直接排入厂区外市政污水管网。
以上事实,有仙桃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9月2日)、仙桃市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9月2日)、现场照片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仙环罚告字〔2021〕6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于2021年11月11日提出申请免予处罚的陈述申辩,理由为:初次接触包装印刷行业,缺乏环保知识。经复核,你(单位)提出的理由不能作为免予处罚的依据,对你(单位)积极整改的行为仙桃市生态环境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已作出从轻处罚的考虑。对你单位提出免予处罚的陈述申辩理由,我局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仙环罚告字〔2021〕6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对环境造成影响,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19〕014号),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仙桃市国库收付中心
账号:100608914490019999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仙桃市支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仙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仙桃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4日
来源:仙桃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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