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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仙桃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倒车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申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2021年7月的一天,仙桃市某街道妇女申某驾驶私家车在郑场镇某村倒车时,因车辆距离谷某的小孩较近,爱子心切的谷某遂与申某发生口角,后申某下车与谷某厮打。打斗过程中,申某造成谷某鼻骨骨折。经司法鉴定,谷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申某赔偿谷某相应经济损失,并取得谷某谅解。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申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申某无犯罪前科,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当庭宣判后,申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申某因倒车纠纷引发打架斗殴,造成谷某受伤,铸成大错,最终悔之晚矣。在此,法官温馨提醒,生活中因为琐事发生纠纷,应当尽量冷静处理、友好协商,合理合法化解矛盾,切莫一时冲动,落入犯罪的深渊。
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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