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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城区开展“五小车辆”综合整治的 通 告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营造良好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决定从即日起在我市城区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五小车辆”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五小车辆”是指电动或燃油二、三、四轮车(含城市观光车、低速代步车等)。其中,属工信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之内的,可凭相关资料(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出厂合格证、购车发票以及保险、缴税凭证等)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申领号牌;属工信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之外的,不能办理注册登记、不能申领号牌。二、严禁任何企业或个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及要求的“五小车辆”,违反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偷逃税或欺诈消费者的,由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严禁尚未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无号牌的“五小车辆”违法上道路行驶;严禁驾驶“五小车辆”从事非法营运、闯红灯、逆向行驶、随意掉头、乱停乱放、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按要求佩戴安全头盔、擅自加装遮阳篷(伞)及闯禁行区域行驶;严禁无证驾驶“五小车辆”。凡上路行驶的“五小车辆”,一律查验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凭证和车辆号牌。违反者由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予以查扣,从严处罚,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违法信息通报至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企业、学校、社区(村组)。四、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或借机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处理。五、希望广大市民不违规购销、不违规驾驶、不违规停靠、不违规营运、不违规乘坐“五小车辆”,摒弃交通陋习,自觉抵制不良交通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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