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搜索
查看: 7472|回复: 1

[关注仙桃] 仙桃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热点政策问答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2-2-21 15: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一、哪些对象必须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 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共济性和保障性。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以下对象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1.企业职工。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社会团体、以及省直管单位、驻地单位及其职工均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年龄段的城乡居民,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在校学生除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可享受哪些好处?

答: 1.个人帐户基金归个人所有。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国家为投保者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企业参保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个人划转比例为8%,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全部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每年计算利息,近几年年利率均大于6%,远高于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个人帐户基金全部归个人所有。职工在职死亡或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可以继承,并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养老保险关系具有连续性。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员工参保,因各种原因离开原企业的,可在新企业继续参保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续保。
3.养老保险关系可全国转移。参保人员省内流动就业不需要办理转移。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
4.可以享受丧葬抚恤金待遇。参保人员无论是退休前还是退休以后去世的,其家属都可以按政策领取死亡一次性待遇(丧葬费、抚恤金)。
5.退休养老待遇可保障终身。参保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即可办理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手续,并终身领取。
6.逐年提高养老待遇标准。参保就意味着您在享受了第一次分配后,还可以通过参保者的身份参与国家的第二次分配,享受因参保而产生的各种红利。截止到2021年,国家已连续17年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了调增。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三、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答: 1.企业职工参保缴费标准。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企业代扣代缴,其中企业以本单位参保人员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6%(此比例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为19%,2019年5月1日以后为16%);职工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

2.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标准。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月、季度、年缴费,逾期超过年度将不能补缴,建议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照年度缴费。每年根据湖北省人社厅公布的缴费基数标准,我市设置若干档次供各位参保人员根据自身经济条件自主选择。

仙桃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档次标准

缴费时段:

2022年1月1日-2022年6月30日

缴费比例:20%

缴费档次

缴费基数

月缴费额

年缴费额

一档(60%)

3180

636

7632

二档(70%)

3710

742

8904

三档(80%)

4240

848

10176

四档(90%)

4770

954

11448

五档(100%)

5300

1060

12720

六档(150%)

7950

1590

19080

七档(200%)

10600

2120

25440

八档(250%)

13250

2650

31800

九档(300%)

15900

3180

38160

十档(下限)

3000

600

7200

四、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续保缴费手续简单吗?

答: 1.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简单快捷。首次参保,凭本人身份证到社保服务大厅或各镇(办)人社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建档、核定手续,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到税务部门指定银行网点或通过“楚税通”APP缴费。

2.正常续保(指每年按时缴费)人员不需要前往社保服务大厅窗口办理,可直接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到税务部门指定银行网点或通过“楚税通”APP缴费。
3.税务部门指定缴费银行包括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所有营业网点,通过“楚税通”APP可以帮本人或者他人代缴。
五、参保人员满足什么条件可以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答: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年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以个人身份(灵活就业)参保的女性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男性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以企业身份参保的女性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男性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二是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方可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六、缴费已满15年但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是否应继续缴费?

答: 应该继续缴费。因为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大致由两个重要指标决定:一是参保人员缴费截止年度上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基数以此为标准确定);二是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缴费年度离退休日期越近,计发退休待遇的社平工资就越高,个人账户积累也越多,退休待遇就高,反之则低。概括的说就是长缴多得、多缴多得,如果参保人员经济条件允许,缴费满15年后应该继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

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可以往前补缴吗?

答: 1.灵活就业人员。首次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从参保当月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能往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前社保年度(社保年度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内12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收利息,不加收滞纳金;超过一个社保缴费年度未缴费的,不允许进行补缴。

2.企业职工补缴条件。参保人员存在就业期间需补缴的,根据省人社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27号)规定进行补缴。
一是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同一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累计时长不超过3年的(计算累计时长截止日为申请补缴之日)社保经办机构依据书面劳动合同原件或其他原始凭据,确定允许补缴时段。多次补缴的,累计时长不得超过3年。
二是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同一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累计时长超过3年(含3年)的,社保经办机构查看以下之一证明其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文书,核对允许补缴时段:(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形成的仲裁文书;(2)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文书;(3)人民法院裁判文书;(4)审计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文书。
补缴1996年1月1日以后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需要从补缴对应费款所属期次月1日开始按天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以及个人账户利息(滞纳金上限按补缴保费额1倍封顶,加收的利息并入职工本人个人账户)。
八、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怎样才能按月享受退休养老金待遇?

答: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15〕38号)精神,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经本人自愿,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

1.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五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2.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后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但满10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0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在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一次性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九、参保人员在职或退休以后去世,会不会“亏本”?

答: 不会“亏本”。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意外去世,即使缴费只有一年,也可以退还个人账户累计额并领取死亡一次性待遇(丧葬费、抚恤费),且不少于已缴费额。退休人员去世后,家属可以按照政策规定领取死亡一次性待遇(丧葬费、抚恤费)和个人账户余额。

十、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能互相衔接吗?

答: 可以互相衔接。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15年)的,可以申请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账户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账户,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十一、用人单位未与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如何维权?

答: 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针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给予行政处罚。

十二、关于补缴超三年的养老保险的转移如何处理?

答: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定﹝2016﹞5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两个文件对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超过3年(含3年)的转移情形有明确规定:在文件出台(2016年11月)前发生的补缴,在办理转出时要出具补缴承诺书;如在文件出台(2016年11月)后发生的一次性补缴超3年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如属个人补缴超出3年(含3年)的部分做退费处理后再办理转移手续。

十三、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答: 参保人员同时享受两种及以上养老保险待遇的属于重复领取养老金,是一种非法行为,主要包括4种类型:企保与居保、企保与机保、居保与机保、企保与企保。根据有关规定按 “暂停发放、个人选择、清算追回、恢复发放”的方式进行处理。

如果参保人不及时办理清算手续,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如何处理?

答: 1.在职参保人员服刑的处理办法:被收监执行期间(含抵刑期的被采取强制措施时间)中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刑满释放后可从次月起恢复缴费。被收监执行期间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费本金予以退还,单位缴费部分不予退还。被收监执行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2.退休人员服刑处理办法:被收监执行期间,从判决执行次月起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刑满释放次月起,按被收监执行前的标准继续发放基本养老金;上年度12月31日处于被收监执行状态的人员,不参于本年度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家属应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一个月内,办理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手续。
十五、退休人员死亡后继续领取养老金如何处理?

答: 参保人员去世后未及时办理待遇终止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受理举报、信息比对等方式获取信息后,暂停死亡人员退休待遇并通知其家属带身份证原件、社保卡(发放账户)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经核实属于死亡冒领的,责令家属退回多领取的养老金。

如退休人员家属没有及时办理死亡终止手续的,将从丧葬抚恤费中直接扣除多领部分,扣除后剩余部分按规定发放给其家属,丧葬抚恤费不足以抵扣的,责令由其家属退还,如不退还将移交司法机关按欺诈冒领处理。
十六、利用虚假信息(假人)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领取退休待遇的怎么处理?

答: 通过社保大数据比对或上级部门移交的疑似利用虚假信息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暂停其养老待遇并通知疑似人员携带身份证原件、社保卡(发放账户)接受核查。核实属于假人的,责令退回多领取的养老金,如不愿意退还的将移交司法机关按欺诈冒领处理。核实后不属于假人的,根据提供的准确信息完善参保基本信息,恢复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


来源:仙桃12333

发表于 2022-2-22 08:11:20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能附带上投诉电话和地址吗?说了等于没说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论坛说明: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自主发表并上传,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均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客服电话:0728-3319567

小黑屋|Archiver| ( 鄂ICP备12003601号-5 ) 鄂公网安备42900402000130

Powered by 湖北新领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 冯兵律师

网络经济主体信息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