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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仙桃] 建议收藏!在仙桃劳动争议仲裁怎么办?要交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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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 16:4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一、哪些是仲裁受案范围?

答: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哪些情形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申请不予受理?

答: 1.不符合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的(比如住房公积金争议、属于劳务关系的争议、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发生的争议、不属于本委管辖范围的争议、在校大学生暑期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纠纷等);

2.没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的;
3.申请人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的;
4.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对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案件又申请仲裁的;
5.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对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的案件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又申请仲裁的。
三、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 1.申请人是与本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双方当事人主体适格;
4.有具体明确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5.符合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的相关规定。
四、申请仲裁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 1.申请书(被申请人是1个单位,申请书为2份;被申请人为2个单位,申请书为3份,依次类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被申请人营业执照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资料1份;
4.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争议的基本立案证据,比如:工资发放凭据、劳动合同、考勤打卡记录等;涉及工伤的,应提交《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五、如无法拿到企业营业执照,如何获取?

答: 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获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资料。

六、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哪个仲裁委员会管辖?

答: 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七、仲裁委员会应在多长时间内审理结案?

答: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八、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是多长?

答: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九、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何时发生法律效力?

答: 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非终局裁决书自当事人收到该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自双方签收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调解书、裁决书不予履行的该怎么办?

答: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十一、目前我市主要的劳动争议纠纷有哪些?

答: 1.拖欠劳动报酬争议;

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争议;
3.社保争议(含养老保险争议、工伤保险争议);
4.休息休假(主要是加班不补发加班工资、没有年休未发年休假工资等)等引发的争议。
十二、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情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 1.双方协商解除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9.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0.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1.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十三、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什么?

答: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十四、哪些情形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答: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非全日制用工的。
十五、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或者是非全日制用工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十六、试用期工资约定有什么规定?

答: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七、我市目前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 1650元。

十八、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需提前多少日通知对方?

答: 需提前30日。用人单位如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十九、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需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十、什么是停工留薪期?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 停工留薪期又称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依法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间。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但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停工留薪期已满12个月,仍需治疗,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来源:仙桃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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