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未按规定在停车泊位内停放的;
2、占用非机动车道或其他公共区域从事车辆销售、维修、清洗及其他占道行为的;
3、占用农贸市场、医院、商场、公园、广场、绿化带、住宅小区出入口以及消防通道等其他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4、占用城市公共停车位长期停放的僵尸车和报废车;
5、其他不按规定临时停放车辆的。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不在停车位(线)内停车,不按停车指示标识、箭头方向停车的行为,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将联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拖离,并依法予以处罚。
仙桃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仙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