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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72号)和《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仙政办发〔2015〕2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仙桃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住保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公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是指在以上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进城务工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在本人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外籍和港澳台人员可凭护照、台胞证、回乡证或通行证等证照开户建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办理流程等均按我市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五条 市住保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市住保中心办事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市住保中心审核后,到网上办事大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保中心办事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到市住保中心填写《仙桃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在仙桃以外的公积金中心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在正常缴存的,不得申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开户手续。
第七条 单位开户所需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三)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第八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登记、开户;
(二)负责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调整、核定;
(三)负责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变更、转移、封存等业务的统一办理;
(四)负责单位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和咨询,参加中心举办的业务学习、培训;
(五)配合中心做好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
(六)其他相关业务办理。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开户所需资料: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本市居民户口簿原件;
(三)本人I类银行卡。
(四)一年的社保缴存证明。
第十条 单位可以在市住保中心办事大厅或网上办事大厅开户,上传上述资料,市住保中心后台审核通过。中心网址:http://zfgjj.xiantao.gov.cn/。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核定年度时间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十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应分别计算,分别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后再相加)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三条 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年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项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津补贴或绩效工资、奖励性补贴;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补贴、奖金、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核定。
第十四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五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最高不超过12%。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区间选择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相同。
第十六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高于全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单位因故少缴、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
(一)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的;
(二)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的;
(三)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要补缴的。
除上述三种情况外,不得随意进行补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当通过集体协商,形成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专项协议,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保中心审核,可以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比例或者补缴。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以个人缴交社保时申报的收入基数为准,缴存比例最低为10%,最高为24%。月缴存额一经确定,一年不变,于次年才可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除异地住房公积金转入合并外,不得办理其他任何形式的补缴业务。
第二十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需签订三方协议,提供银行卡号,采取托收形式,全额缴存,缴存资金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 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因异地贷款等原因向市住保中心申请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第二十四条 已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正常缴存的单位,因上市、融资、审计等原因,可以向市住保中心申请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第二十五条 单位有权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市住保中心应当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住保中心、受托银行、缴存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第四章 变 更
第二十七条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经办人应在网厅上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涉及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除身份证号码升位等一般性信息变更外,单位经办人及职工本人应同时到场办理。
第二十八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持有关单位变动的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市住保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九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经办人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五章 转 移
第三十条 职工在市内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由调出单位经办人办理封存手续,调入单位经办人办理转移手续。
第三十一条 职工异地转移,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手续,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在调入地中心申请办理。
职工转入:职工在市住保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后,向市住保中心申请将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市住保中心本人账户。
职工转出:由职工向转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转移,市住保中心收到转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异地转移接续信息,经审核确认无误后,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
第六章 封存与启封
第三十二条 封存
(一)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中断缴存离开单位的,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
(二)灵活就业人员无力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也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第三十三条 启封
(一)职工在本单位重新就业,应由单位办理启封手续,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找到新单位后,由新单位办理开户、启封合并手续。
(三)灵活就业人员需办理账户启封的,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起始时间按启封当月重新计算。
第七章 监 督
第三十四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保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市住保中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单位无故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保中心责令限期缴存;到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住保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2022年3月18日
来源:仙桃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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