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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近年来执法体制改革,自规、城管、交通等部门人员编制划转街道办事处,事随人走,人随编走,充实基层力量,执法惠及社区居民,更有效的第一时间解决基层反映的民生问题,但就省内来说是一个地方划转方式不一样,有的是属地机构人员整体划转,有的是少部分人员职能划转,步调与中央不一致。就划转人员身份来说有的是参公编、事业编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有的地方划转了2年,人员工资福利和原单位没区别,不能参照办事处机关公务员同工同酬,不一致的收入何谈干事积极性,有的地方是为了解决原单位无编制人员的编制问题而进行划转,变相的把执法体制改革人员下沉变成了解决原单位人员事业编制的途径。从下沉后社会治理效能来说,缓解了社区疫情防控压力、及社区城市管理力量不足,但是城市治理水平比之前未划转有所滑坡,同时这2年没有明确职能,划转人员执什么法都是由原部门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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