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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部分信息主体急于消除不良征信记录的心理,混淆征信异议、信用修复概念,以“征信修复、洗白、铲单”“征信异议投诉咨询、代理”为名行骗,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损害征信系统客观公正,严重扰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局。 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征信市场乱象整治,根据国家相关部委工作要求,人行仙桃市支行、市发改委决定在全市开展“征信修复”乱象专项治理工作。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发现有涉及以下五类“征信修复”乱象机构的违法违规线索和证据,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或发送相关线索和证据电子文档至举报邮箱。 一、全市范围内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含“征信”字样,但实际未开展征信业务的所有企业。 二、假借“清除不良信用记录”“征信修复”“征信洗白”“征信异议投诉咨询、代理”等名义,通过虚假宣传、教唆无理申诉、材料造假、恶意投诉等手段骗取钱财或个人信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市场主体。 三、以“征信修复”培训名义,非法收取高额培训费、加盟费的机构。 四、以加盟、代理、挂靠现有备案企业征信机构等方式开展征信业务的机构。 五、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违规开展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买卖个人信息等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31号),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即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信用报告作为当前最主要的征信产品,是信息主体社会经济交往的客观记录。若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提出征信异议不收取任何费用。 设立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及《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中个人征信机构或企业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 1.设立个人征信机构,须经人民银行批准,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2.设立企业征信机构,应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办理备案,在仙桃地区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操作细则>的通知》(武银〔2019〕3号)提供备案申请资料。未按照要求办理备案的,由所在地的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仙桃市支行、仙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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