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仙桃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蒲清慧担任审判长,与刑事审判庭负责人郑文哲、一级法官冯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1年5月,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刘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建设水污染防治处理设施的情况下,擅自在仙桃某仓库加工电镀生产线,并将生产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到市政雨水管网。
同年8月,经仙桃生态环境局采样检测,发现车间排放的废水中,镍浓度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排放限值10倍以上。
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镍的污染物超标,严重污染环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我法律意识、环保意识淡薄,才一失足成千古恨。我深刻认识到了污染环境的危害性,个人行为的错误性……”
“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会给环境造成污染,我现在非常后悔,对此我深感歉意,今后一定会加强环保意识……”
“我认罪认罚,由于不懂法,没有认识到危害环境的严重性,对自己的行为深感自责……”
在庄严肃穆的法庭上,三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发人深省的犯罪事实,言辞恳切的悔过陈述,给旁听的化工企业代表和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敲响了警钟。
“这次庭审是一堂很好的法治课,警示我们在努力发展经济的同时,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绿水青山是高质量发展的根基,化工企业要树立正确利益观、经营观。”
“治理污染是企业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我们要加大投入,更好守护仙桃的蓝天绿水。”
庭审结束后,参加旁听的化工企业代表表示,通过旁听典型案例庭审,充分认识到了污染环境的严重危害性,今后在生产经营中牢固树立环保意识,时刻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快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全力建设美好家园贡献企业力量。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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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百草枯 发表于 2022-5-14 00:14 能更详细一点吗?仓库在哪里?生产多长时间了?非法排污了多少?非法获得多少钱?判了多久? ...
对与错 发表于 2022-5-14 12:03 上法院判决文书网站查查看,我的老表一个前几年贩毒,一个组织容留妇女卖淫,一个信用卡逾期不还,几年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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