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
事发时我们已收摊不在现场,且不能证明小宇是被铁链绊倒,我们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事发摊位是我老杜独自经营,不应起诉我们夫妇两人。小宇是未成年人,他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负主要责任。
我们村委会对该临时菜市场没有管理责任,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仙桃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宇母亲系该临时菜市场的摊贩,摊位在许某夫妇摊位的斜对面。小宇不止一次在许某夫妇的摊位附近与其他小朋友玩耍,而小宇父母并未制止。事故发生时,许某夫妇已经收摊不在现场,杜某未提前劝阻小宇。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
许某夫妇、杜某应该预见小宇在其经营摊位内玩耍、通行存在隐患,但均未尽到提示、劝阻和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
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原因力比例,仙桃法院酌定小宇父母与许某夫妇、杜某各方的责任比例为80%:10%:10%,依法判决许某夫妇、杜某各赔偿小宇8万余元。
该案判决后,小宇父母、许某夫妇、杜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合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儿童活泼好动,但对危险缺乏预见和判断能力,易发生一些意外事故。父母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儿童的法定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义务,对视野中孩子的危险行为应及时制止。经营者对经营过程中的危险源应尽到必要的提示和安全保障义务,避免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伤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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爽爆了 发表于 2022-8-17 17:12 我小时候一屁股坐电炉子上了,屁股上一圈圈的疤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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