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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市民倪某某的朋友王某联系到她,让她帮忙完成信用卡业务,并称可以帮助提升信用卡额度。不用本人使用信用卡就能提升信用卡额度,对方又是自己信任的朋友,禁不住反复劝说,倪某某动心了,于是她将自己持有的某银行信用卡交由王某使用。而她没想到的是,卡到了别人手里,可由不得自己了。 2021年1月5日,因信用卡逾期未还,倪某某多次催促王某还款并要求其返还信用卡,均没有结果,倪某某遂于2021年5月将上述信用卡挂失,并补办新的信用卡。截止到2021年5月13日,上述信用卡应还款项金额为10468.03元,倪某某向王某讨要上述款项未果,遂诉至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 制定的《支付结算办法》 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均明确规定 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 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那么 倪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倪某某将其信用卡交给王某使用,双方并无借贷的合意,不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系无名合同,本案的案由应为合同纠纷。王某将倪某某的信用卡转交给他人使用,对于因他人使用信用卡产生的费用9923.46元,应由王某返还给倪某某。关于利息及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应如何承担的问题,本案中,倪某某、王某明知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仍然把信用卡交给王某使用,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恶意串通行为,增大了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妨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而双方过错相当,应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因借用信用卡给倪某某造成损失544.57元,由双方各自承担272.29元。判决:一、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倪某某10195.75元;二、驳回倪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最终要和对方各承担一半的责任 那么在现实生活中 这种出借、出租、出售信用卡行为 可能会产生哪些法律风险呢? 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导致发卡行无法对授信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增加了信用卡被恶意透支、形成不良信贷的风险。存在民事法律风险,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银行不受实际使用人有无偿还能力的影响,担保偿还信用卡本息的仍是出借人。存在刑事法律风险,将信用卡肆意出借、出售给他人,他人持卡期间如发生信用卡非法套现、诈骗、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行为,出借人、出售人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养卡”为害 ,后患无穷 出借信用卡 不仅面临遭受财产损失 和个人征信负面影响的风险 更有可能成为犯罪的“帮凶” 大家一定要提升安全意识 拒绝“养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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