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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汤某和刘某是男女朋友关系。2021年5月,女方刘某以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向男方汤某提出借款。由于汤某自身没有钱,于是刘某建议男友通过网络贷款获取资金,并承诺支付网贷利息。随后汤某通过网络平台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182000元,分四次转款给女朋友刘某,共计177000元,刘某承诺返还汤某借款本息合计210000元。 后来汤某多次催讨,刘某一直拖延没有返还借款,一气之下汤某就把女友告上了法庭。 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出借、返还本金、支付利息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它区别于向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它的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者拥有支配权的财产。在这起案件中,汤某向刘某提供的借款是从银行借款后转借给刘某,汤某的行为违反(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存在规避金融机构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汤某和刘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这就是说 如果汤某用自己的钱 借贷给女友刘某 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 由于民间合同无效,刘某应返还汤某出借的借款177000元。同时,考虑到案件中,刘某要求汤某通过网贷后将借款出借给刘某,汤某对此表示同意并实施了借款行为。因此,对于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双方都有过错,因此最终法院判决,刘某返还汤某借款177000元,对于汤某要求刘某支付利息33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驳回了这项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一方面要符合《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规定,另一方面还要符合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的规范要求。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们的行为由他(她)的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从金融机构借款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它的分支机构,包括银类金融机构,也包括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譬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花呗、微粒贷、借呗等都是类似这种金融平台,出借人通过上述的非金融机构借款后转贷给他人,属于套取金融转贷,出借人与他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也是无效的。此外,转贷人套取金融机构转贷的行为也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5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1条规定,如果转贷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实施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高利转贷给他人的行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视为高利转贷罪。声明:本公众号未标明原创的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交流学习之用,不用于商业行为。如有侵犯了企业、媒体、公司、个人的知识产权,请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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