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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2022年1月在仙桃恒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仙桃市的吾悦广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签订合同时,吾悦广场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明确表示可以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该商品房,因此原告当天将首付款交给了吾悦广场销售顾问。然而,截至2023年12月1日,原告并未收到公积金中心的放款通知,反而被告知因为被告仙桃恒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土地证,所以所有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都未能获得贷款。被告吾悦广场有限公司在明知没有土地证的情况下,仍然向包括原告在内的购房者承诺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这是对购房者的欺骗行为。被告吾悦广场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吾悦广场有限公司返还已支付的首付款,并赔偿因被告违约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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