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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3 11: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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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湖北
上级任命一个人到某县任副县长、代县长,然后需要走程序选举后,才能去“代”转正,结果该代县长在选举中以微弱票数当选,甚至没被选上,这算什么?
这就是私底下说的不成文的“选举事故”,出了这个,实际生活中该县的班长(书记)是要追责的。
这个政治生态能够明白,就很好理解当时的姚立法及与之相关的一些现象了。
姚是从上个世纪80年代就开始以公民身份自荐参选潜江人大代表的,一直到了他首次参选的十多年后,当时国内恰好开始了重点搞基层民主选举改革和推进(尤其是村居直选),政策是开放和包容的,那两年的政治环境,才使得姚立法自荐选举上了潜江人大代表,全国也出了好几百个类似“姚立法”当上各级各地的人大代表。
姚选上潜江市第四届人大代表后,其懂法,在法律的框架内,基本上最大程度利用了法律赋予其人大代表的权力和权限,他的主动参政议政,搞得按部就班的整个潜江的施政系统,非常头疼(换做其它地市也一样)。
这样的窘态,放在现在,根本就不会出现。但是那个时候,施政系统一直就是按部就班,也一直都是自上而下靠行政命令引导,官员和领导们不像现在关注、顺应民情和舆论、执政施政考虑民间的呼声,而是一如“建制派”傲慢地看着“草根派”一样,敌视或者轻视由下而上的下面来建议上层怎么做,且没有具体的策略应对,放任自流而又疲于应对。
具体到姚牵头组织搅合江汉设市一事,也是如此。
江汉设市,从省里层面,到仙天潜三市层面,都是当做政治任务来对待的,没有哪一个反对的问题,对三地的主政者来说,就是重新排座位分果果的事情,把省里交代的办好了,自然也就论功行赏了,没有谁反对,只有各自内心高兴的程度不一而已。
但是,因为当时潜江的主政者对姚的出现重视不够,没有引导好使之成为参政议政的合力,而在其成为潜江施政的所谓"搅局者”后(其实只是理解不一样,姚也是为了当地人民群众的利益),又没有有效的手段化解,任其成为潜江的“不正常”(该三字是时任潜江领导的口中评价)。姚牵头组织搅局江汉设市,只是其众多搅局事件的其中之一而已(所以,不存在他被人当枪使)。
2003年2月,潜江市委书记张书记结束了在潜江的任期(此后几任的书记结束任期后都升职了)。
2003年11月,姚立法再次以公民身份自荐参选潜江市第五届人大代表,失败落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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