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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0 13: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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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湖北
你的这个回复,才算说到了核心——你的土地证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不是什么“农业用地”,也不是什么“集体建设用地”(比如农村宅基地),更不是什么农村“未利用地”(比如河边或者滩涂等地块)。
那个给你的两张纸什么的,主要的是对土地上附着物(房屋或者其它设施)的拆迁,涉及的土地是针对“宅基地”或者“自留地”的,根本就不能对你所有的“国有土地”有效,自然也就不能拆迁你所有的“国有土地”上的附着物了。
“国有土地”上附着物的拆迁,只能是商业拆迁(商业开发时,由拟开发者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利人进行协商转让),或者县一级及以上级政府因公告利益进行收储后建设公共设施(这个需要市县人民政府发出土地征收公告,然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批复后才能实施的)。
至于那个啥发的什么仙政发〔2023〕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相关标准的通知》,那是针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农业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和你那国有土地性质的宅地没有什么关系的。
包括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和90年代初期,仙桃城东和城西当时大量批建的农村建设用地上(其它区域也有,城东黄荆村,城西大洪村比较典型),建了大量的私房,很多房子,至今手续没走完,没有房产证和土地证,一旦涉及拆迁,就是由“仙政发〔2023〕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相关标准的通知》”所覆盖的,拆迁补偿会非常低。部分手续走了部分,也只办了房产证(无土地证)的,也是由“仙政发〔2023〕6号”所覆盖,而其中只有极少部分的房主,手续才是完整走完,缴纳了70年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办了土地证和房产证的。这类房主,才算是可相对保证自己的利益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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